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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05 20:44:54

[3](P2139)就能而论,心便是指思维、灵明,一似自性本用,指能用而未用者说,一如镜之能照。

则夫之所自出亦从来旧有之文,而必非后儒之可删,明矣。与篇首云祖之所自出文义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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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笔者看来,宗统与君统被分开,而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则是合此二者的制度化努力,它深刻地显明了宗统与君统之间的内在关联,这就是说,无论一个宗法上的系统如何本支百世,但通过祭所自出而追溯其来源,最终根植于君统:卿大夫大宗起源于公子之别子为祖,而别子其所自出为先君。郑桓公为厉王别子,封为国君,亦得立出王庙。而郑祖厉王意义上宗祀其所自出的祖是王室、公室、家室祖之所自出的祖,这个意义上的祖是作为别子父亲的先君或先王。与大子有别,又与后世为始,故称别子也。古制废、贵贱殊势,宗法不可复行矣。

孔颖达疏云:人君既尊,族人不以戚戚君,明君有绝宗之道也。(61)案:禘礼在汉儒的系统里一般被解释为祭天,与此相应,其所自出就被解释为神话方向上的感生之帝。则夫之所自出亦从来旧有之文,而必非后儒之可删,明矣。

(53)(54)《周礼注疏》卷二十七《春官·都宗人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整理本,第8册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0年,第866、867页。(52)陈絜:《应公鼎铭与周代宗法》,《南开学报》(哲学社会科学版)2008年第6期。(30)在宗统之内,恩大于义,而在君统(国与天下)层面,则以义断恩,这意味着不以亲亲害尊尊(31),其极致则是大义灭亲(32)。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,则于诸父有宗法上的服制,而对于昆弟则以君统待之。

由此他提炼出周代宗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: 西周时期乃至于春秋中期以前,在大小宗之间的祭祀体系中,必有一位祖神是重合的。明诸父昆弟虽不臣,亦不得以轻服服君,为之斩衰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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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:孔颖达疏云:‘门内之治恩揜义者,以门内之亲,恩情既多,揜藏公义,言得行私恩,不行公义。(26)陈立:《白虎通疏证》卷十一《丧服》,第505—506页。进入专题: 宗统 君统 。由此而有君之夺宗之道。

其文云: 别子为祖指别子之身,继别为宗指别子世世相承之嫡,别子之所自出指别子之先君。古制废、贵贱殊势,宗法不可复行矣。可见宗法内容大多与天子、诸侯无关。由此可见,所自出实为不得祖的补充。

《(笃)公刘》之诗曰:食之饮之,君之宗之。而姑姊妹嫁于二王后者,则是与己尊同而服之,故不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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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传》所谓夫贵于朝,妻荣于室,是也。大宗之后,必择支子,固不夺人之宗,又以肖贤也。

《鲁语》卷四诸侯祀先王先公韦(昭)注:先王,谓若(宋祖帝乙)、郑祖厉王(之属也。而立出王庙、出君庙,是祭其祖所自出——二者不可同日而语。庶人者统于人者也,比闾族党之谓也。(72)宗子之建系之以旁,此正犹如别子为祖之别。(33)《春秋公羊传注疏》卷二十七《哀公三年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整理本,第21册,第683页。故封君之子臣昆弟,封君之孙臣诸父兄弟,言禀命之重,无弗斩焉者矣。

(41)换言之,即便是夺其宗嫡,主其祭祀,也并不是说始封之君成了其原来所在宗统的宗子,而是以诸侯之君的身份对其先祖进行祭祀,而其先祖亦由原来的受士大夫之祀上升为受国君之祀。(参见王聘珍:《大戴礼记解诂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3年,第17—18页) (48)郑樵:《通志二十略》上册,北京:中华书局,1995年,第42—68页。

天下之公,非一姓一家所可范围。其实,陈絜所特别指出的现象,并不构成对诸侯不敢祖天子,大夫不敢祖诸侯的否定。

后生不敢掠美,特志于此。《左传》:宋祖帝乙,郑祖厉王,犹上祖也。

如果以宗子(周王)与百姓并举,就没有上述的逻辑问题。但现代史家一般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表述天子、诸侯的大宗身份的。此处所引郑玄之言,参见《周礼·春官·都宗人》注,郑玄注、贾公彦疏:《周礼正义》卷二十七,《十三经注疏》整理本,第8册,第866页。在此,家、国、天下三者之间意味着一种层层扩展的公私之辨,以父见废故,辞让不立,是家私事。

《记》者以为始祖一人,世享庙祀,而独不得祀其祖与父,别子不祀祖,无乃类是。(15)陈戍国:《中国礼制史·先秦卷》,长沙:湖南教育出版社,2011年,第41页。

其特点是:在宗统范围内,所行使的是族权,不是政权,族权是决定于血缘身份而不决定于政治身份。(45)陈恩林:《关于周代宗法制度中君统与宗统的关系问题》,《逸斋先秦史论文集》,长春:吉林文史出版社,2010年,第30—31页。

诸侯世爵,掌握一国政权,尽臣诸父昆弟,在其政权所及的范围内,宗法不适用,决定身份的是政治地位不是血缘关系。(杜正胜:《古代社会与国家》,台北: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,1992年,第411页) (71)管东贵云:本枝百世的宗族生命树,本是根、干,如天子的君统与宗统,支是枝,指立宗分支,如别子为祖。

(13)《礼记正义》卷三十四《大传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整理本,第14册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0年,第1174页。故长民者无亲,众以为亲。但刘氏没有注意到,宗法是以被认可的血统来立论的,既然天子所辖万邦,而万邦并非皆同姓,那么,天子如何为非同姓者的宗子,如何能够共尊同一个血统上的始祖?刘氏所列举的《善尊》仍然是姬周的同姓者,即便是刘氏所论完全可信,那么最多也只能表明天子、诸侯与其同姓者之间,比如天子与同姓的诸侯之间、同姓的诸侯与诸侯之间,存在着宗法关系。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,然此谓君所臣之者,君不为之服,子亦不敢服之,以其子从父升降故也。

(56)朱熹:‘之所自出四字疑衍,注中亦无其文,至作疏时方误尔,今不取。由于天子、诸侯与‘旁期之亲的关系与君臣关系相当,天子、诸侯是尊者,为了体现‘尊尊的原则,天子、诸侯仅为直系亲属服丧,而不必为旁系亲属服丧,即‘绝旁期。

由此,尊君或尊王,必然是内在于宗法体系的隐秘指向。(《丧服传》疏引《小记》云:‘别子为祖,继别为大宗,谓若鲁桓公嫡夫人立太子同后为君,次子庆父、叔牙、季友,此三子谓之别子。

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。其诗曰:傧尔笾豆,饮酒之饫,兄弟既具,和乐且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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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:[3](P2139)就能而论,心便是指思维、灵明,一似自性本用,指能用而未用者说,一如镜之能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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